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12-15阅读: 8592 次

                              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

                                   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殡葬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殡葬救助体系,不断推进惠民殡葬建设,让殡葬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依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增免费对象
    在城乡低保对象的基础上扩大免费对象范围,将凡自2015年10月1日后去世的且具有我市户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农村五保对象、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纳入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范围。

二、增加免费项目及费用标准
    符合条件的免除对象,除免除原有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遗体火化费、遗体寄存费、遗体接运费、纸棺费、骨灰盒费) 外,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不超过5年(含5年,每年120元)的骨灰寄存费;骨灰进入沈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骨灰进入沈阳市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公墓运营单位应根据与有关证明材料,给予购墓款10%的优惠(所购墓穴不超过30000元),护墓管理费除外。

三、办理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
    1.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提前到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葬单位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手续。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是:低保证、县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盖有辽宁省或沈阳市红十字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印章的捐献证明、五保供养证、盖有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三家单位印章的“三无”人员认定表、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来源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2.各殡葬单位应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审查确认后,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同时,留存逝者户口本、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并作为结算依据。
    3.免费对象在沈阳市以外死亡并就地办理丧事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骨灰寄存证及相应的业务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或就近殡仪馆)按照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

四、资金补助渠道
    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免除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分别从农村五保供养金和城市三无供养金列支;免除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金中列支;免除其他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解决。

五、补贴程序
    每年年初由各殡葬单位(除公墓外)对上一年减免对象免除费用情况进行统计,经所在区、县(市)的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汇总,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审核确认后的免除费用情况发文下发各区县,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殡葬单位。

六、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免除费用对象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殡葬服务单位要坚持服务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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