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7-08-07阅读: 16870 次
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管理,根据沈阳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沈民发〔201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的办理、补贴和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沈阳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主要包括骨灰寄存、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其安葬标准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骨灰寄存:即把逝者骨灰安置在殡仪馆内骨灰寄存格位的骨灰处理方式。
(二)树葬:即把逝者骨灰埋于树下的葬式。公墓单位可全部或划定一片区域开展树葬。树葬用树,可利用原有树木或新栽树木,选择常绿乔木类,以松树、柏树、杉树等为主,初始种植时树高不得低于2米。树下可安葬一具或多具骨灰,骨灰直接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罐(盒)埋于地下,墓位地表不设碑识。
(三)花坛葬:即把逝者骨灰埋于花坛内的葬式。公墓运营单位可设立一处或多处用于花葬的花坛,合理确定花坛内骨灰安葬位置和数量。花坛内种植应季花卉或耐寒的绿色植物。骨灰直接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罐(盒)埋入花坛土下,墓位地表不设碑识。
(四)草坪葬:即把逝者骨灰埋于草坪中的葬式。公墓运营单位可专门规划和利用其它闲置土地建立草坪葬区。草坪用草选用适于北方种植的品种。骨灰直接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罐(盒)埋于地下,墓位地表不设碑识。
(五)海葬:即把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海域的葬式。
第五条 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个人和单位包括:
(一)将沈阳市户籍死亡人员骨灰以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及海葬方式安葬的逝者家属。
(二)沈阳地区办理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公墓单位和开展骨灰海葬活动的海葬办理机构。
(三)与沈阳户籍死亡人员的家属签订骨灰寄存协议,约定寄存期限20年以上(含20年)并予以免除骨灰寄存费的殡仪馆。
第二章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的受理与确认
第六条 各殡仪馆及沈阳市海葬办理机构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
第七条 公墓运营单位需向市民政局提出承办节地生态安葬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面积、规模、本年计划销售数量及定价等内容。市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提出申请的公墓单位实地勘察,对照书面材料内容,确认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后,确定其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
第八条 市民政局在确定公墓运营单位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与本年计划销售数量一致的《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被确定为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的公墓运营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上报本年计划销售的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数量,沈阳市民政局据此发放相应数量的《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办理
第九条 选择海葬的逝者家属由沈阳市海葬办理机构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条 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逝者家属在与公墓单位签订购墓合同前,需填写《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公墓运营单位在购墓合同确定的购买价格基础上,按《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标准直接减免购墓费用。购墓价格低于奖励标准的,公墓运营单位向购墓者发放差额奖励资金;墓位为免费的,公墓单位向购墓者发放全额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选择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逝者家属,填写《免除20年(含20年)骨灰寄存费用申请表》,由承办骨灰寄存服务的殡仪馆直接免除寄存费用。
第十二条 殡仪馆与享受免除寄存费的逝者家属在骨灰寄存协议中应约定,家属如在20年内终止寄存协议并将骨灰取出殡仪馆,需补缴寄存费用。原来已有寄存协议并进行骨灰寄存的,寄存协议终止,已产生的寄存费用殡仪馆不予退还。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补贴
第十三条 海葬补贴办理程序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初由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对上一年骨灰寄存免除费用、节地生态安葬数量进行统计,分别填写《免除20年(含20年)以上骨灰寄存费用统计表》、《节地生态安葬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公墓运营单位同时须上交上年度发放的《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第二联。
第五章 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 《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为一式三份复写纸,是进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办理、补贴的凭证,由沈阳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发放。第一联由申请人保管,第二联由公墓运营单位暂存,下一年初交市民政局作为申请补贴凭证,第三联由公墓运营单位存档。
第十六条 《免除20年(含20年)以上骨灰寄存费用申请表》为一式三份复写纸,是进行免除骨灰寄存费用办理、补贴的凭证,由沈阳市民政局提供统一印制、发放。第一联由申请人保管,第二联由殡仪馆暂存,下一年初交市民政局作为申请补贴凭证,第三联由殡仪馆存档。
第十七条 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指定单位应建立生态安葬专门档案,存档要件除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的外,还需有《沈阳市节地生态安葬补助申请表》第三联或《免除20年(含20年)以上骨灰寄存费用申请表》第三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