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殡葬管理新规定 拟禁止使用权人转卖墓穴
日期:2017-07-11阅读: 16833 次

广州市法制办介绍,为加强殡葬管理,提高殡葬服务质量,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广州市民政局起草了《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草案明确,丧事承办人拒绝办理遗体处理手续或者无法联系到丧事承办人的,殡仪馆应当进行为期6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丧事承办人办理遗体处理手续的,殡仪馆有权将遗体火化。

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并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禁止墓穴使用权人转卖墓穴,以防墓穴像商品房一样被多手、高价炒卖。

草案明确,违规出售,违规土葬、建坟都要受到处罚。经营性公墓单位未凭遗体火化证明而出售墓穴或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拟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阻挠殡仪馆、火葬场工作人员接运、火化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殡仪服务机构若存在未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强行推销殡仪服务和用品,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等情形。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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