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期间群众祭祀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12-03-12阅读: 18308 次

 
关于清明期间群众祭祀活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清明节是群众集中祭祀活动的高峰期。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群众在祭祀过程中总参杂着“焚香烧纸”和燃放鞭炮等不文明行为。特别是,近年来,群众在祭祀过程中燃放鞭炮的现象逐年增多,殡仪单位和墓地一般树木较多,属于林业区,燃放鞭炮,特别是在春季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祭祀时燃放鞭炮引发的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森林防火通知》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殡仪馆及公益性骨灰堂院内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市经营性公墓(墓园)、公益性公墓院内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林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三、大型公祭场所、人群聚集和车辆存放较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3月15日实施至4月15日为止。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林业局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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