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运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3-17阅读: 18898 次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文件
 
沈阳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
遗体运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分局)、执法局、卫生局: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遗体运送工作存在的问题,构建和谐、绿色、阳光殡葬,现就进一步做好遗体运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民政部门专业的遗体运送车辆承办,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全市殡仪单位及偏远乡(镇)经批准自备的殡仪车(灵车,同下)实行统一标识,按照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殡仪车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民〔2008〕14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民政专业殡仪服务部门和偏远乡(镇)经批准自备的殡仪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购置、改装殡仪车从事遗体运送业务。乡(镇)经批准自备的殡仪车只准在本区域内接运遗体,除接运本区域内居民遗体的情况外,不得跨地区或进入市区接运遗体。
三、凡擅自接运遗体的非法殡仪车,不得进入各殡仪馆院内;一经发现,由民政殡仪服务部门安排殡仪车,免费将遗体转运至所到的殡仪馆存放。
四、各卫生医疗机构应认真协助做好殡仪服务的相关宣传工作,遇有丧事及时通知丧属在第一时间拨打96144殡仪服务专线电话,办理预定殡仪车等相关事宜。
五、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全市遗体运送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打击非法从事遗体运送损坏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对非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扣押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六、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及殡仪服务单位要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基础上,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做好遗体运送的监管工作,坚决制止非法接运遗体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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